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申请执行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申请执行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查封的房子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有权利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提起强制执行,这样法院会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等待拍卖;但同样的,法律也赋予了案外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为实际工作中的财产关系不是简单的明示,其背后有可能隐藏有其他不知道的合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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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待审查结果
案外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展开对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为的核查。
这个时候,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内心肯定是非常焦急的,但是却什么也做不了,只能耐心的等待审查的结果,或者同时自己也查找一些其他财产线索,收集有利于自己执行申请的证据。
对执行房屋来说,以下情况,执行异议基本成立,申请执行人只能另行查找财产线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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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组织执行异议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加了解情况,寻思对策
通常,执行异议的案件法院会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看其申请的材料和提供的证据,特别对有的事实不清的,证据不明,存在明显争议的,还会组织多方当事人开一个听证会。
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加听证会,这样可以全面透彻的了解异议情况,同时要收集一些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对异议人的申请进行答辩和驳斥。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的异议人是被执行人请来扰乱进程,或者是其亲属扮演的角色,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尽可能收集一些反驳证据来应对。
结语
案外人申请了执行异议,如果其异议没被法院所采纳,还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查明争议的事实,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等法院的裁决结果。
应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别,笔者整理如下,供参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为了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程序,基本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机制。但在审查期间,只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经过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法院通过听证审查后,如果确实是案外人的财产!那么异议成立!法院对房子解除查封!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评估拍卖后兑现申请执行人!
假如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只能继续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是请求法院帮助查询!被执行人如果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那么,法院将会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等待!假以时日,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出现转机,你亦可恢复执行!
案外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法官会审查执行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如果在房产查封前已经与开发商或原房主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部分购房款没有办理过户不是案外人的原因并将剩余的房款按照法院要求交付给法院
这种情况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特别是有的房产是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了,仅仅没有过户,而原来的房主因为诉讼案件导致房产被查封。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当然了,执行异议人还要提供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积极联系主办执行员,看看异议人的材料。为了避免法院裁定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执行听证。
法院在执行阶段的听证程序类似开庭,异议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执行错误,而执行申请人要说服法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
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权利。这个很正常,没必要惊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基本上是对房产主张权利,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来排除法院执行,而这种纠纷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买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想要排除执行执行的买卖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般来说,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作为申请执行人,届时依法参加执行听证会,就对方的申请事项,事实理由,证据,以及本案的法律适用等等问题作出答辩即可。当然,因为这个属于对执行物的异议,若法院不支持其异议请求,作为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届时,还将产生一个诉讼,最后的结果还是需要由法院来裁判。
被执行人欠我钱,房产被他人保全,该如何主张权利?
你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你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只有房产一处,还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提前受偿权了,只有先由查封的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后,拍卖的款项先给付申请查封的当事人,如果申请查封的当事人受偿完后,有剩余的钱款,你才能受偿,不足部分,还得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债权人是否对该债权参与了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所以,债权人如果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的话,那么该房产只能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只有等其他抵押权人清偿完债务之后,假如该房产拍卖后的价格在偿还完其他债权人之后,还有剩余,才会分配给不具有抵押权的这些债权人。
但是,这些债权人要想获得财产的话,也得提前向法院申请财产分配,申请财产分配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例如,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所以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债权尽快清偿话,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拿到判决书之后再及时去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到债权的分配当中,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的拿到自己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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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赖的房屋是不是不能执行变现?为什么?
挺苦恼的事。别太烦恼于事无补。三千两千不如放弃,买个教训。数额大协商无果,诉诸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有办法做到他赖你更赖他狠你更狠,这钱也不难要。要讲智慧讲艺术,不可沾上官司才好。
农村老赖的房屋为什么不能执行变现?
这是一个模糊的认识,不尽完全的认识。农村老赖的房屋不是不能执行变现,而是老赖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变现,这是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力的保障,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但是,即使目前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也未必不能执行变现,这得分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相关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正是基于这一点,有些人错误的以为,反正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我的住房,因此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想办法对付法院的强制执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又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所以,根据此规定,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那么,什么情况下只有一栋住房的农村老赖,其房屋可以执行变现呢?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也就是说,老赖本身虽然有一栋房屋,但其子女名下有其他房屋可以供他居住生活;
第二,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也就是说,老赖为了躲避执行,将自己以前所有的房屋以变卖、转让等手段进行转移,导致自己名下仅剩一套房屋的。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也就是说,老赖虽然只有一套房屋,但其房屋的标准非常高档,变卖后所得款项完全有能力再为其支付五到八年的房租,或者变卖后可以购买一套仅够维持普通居住标准的房屋,余款可以用来偿还债务。这一条比较人情化,申请执行人愿意给你保留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的房屋,剩下的你当然要用来抵债。不能让你住着豪华住房,而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所以,并不是说农村老赖只有一套住房,你就可以对抗执行,诚信是基本法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希望农村老赖们打消侥幸念头,自觉偿还债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申请执行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申请执行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