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处理房产纠纷的要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处理房产纠纷的要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建房质量出现纠纷,应找谁解决?
农村建房出现质量问题,也应该分清责任,看是你自己建的,还是承包给别人建的,如果承包给别人一手由承包方修建的,材料也是承包方买的,那么责任就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承包方只负责修建工程,使用材料中是你自己做主购买的,没有按承包方说的去购买,少了材料或者水泥质量差或者用量不够,这样主要责任还是自己的,所以说这种情况就要看你当时怎么做的!
农村自建房出现质量问题的也不少,一般就是楼面开裂漏水啊,基础下沉导致墙面有裂缝等等。对于比较大的质量问题还是很少见的,问题就是当咱们的自建房出了质量问题,应该找谁来承担这个后果呢?
做为我个人来说,在农村老家还真的没给人家做过自建房,但是以前在深圳的时候就做的太多了,大大小小、高高低低的农民房都做过。期间也出现过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比如说外墙渗水、卫生间漏水等等,这里我就来说说质量承担的责任方问题。
对于包工包料的全包方式来说,承包方负责一切质量问题。
这种方式一般农村老家采用的比较少,但是这种承包也有一定的优点,就是可以留总造价百分之几的款项,做为质量保证金,一般这个期限为三年。
当这样承包的农村自建房发生了质量问题,那这个承包方责无旁贷必须负起这个责任,除非是已经严格照图施工,完全是设计方面出了问题,要不然哪怕就是推倒重新来过,也得承包方来负责。
单纯只是包工的承包方式,如果房子是因为施工技艺方面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方负责。
这样的问题一般也就是刚刚前面我说的一些细微的问题,厨房、卫生间、以及顶层防水没做到位啊、钢筋绑扎不合理导致楼面开裂啊等等,这些完全就是施工技艺的问题,应该有施工方来负责。
还有种情况,农民都是采用请计时工的方式来做,工人做一天算一天,这样的情况下有质量问题,那就得自己负责了。
像这样的施工方式,其实我们自己就是一个完全的管理方,不但有提供原材料的责任,还有安排施工和管理施工的责任。这时候有什么质量问题,那肯定就找不到其他人来承担责任了,只有自己来承担。
去年我们这里就出了一个这样的事故,有一个做包工头的带着自己的班子,给自己建房子。结果主体刚刚完工不久,整栋房子发生了侧塌,把正在清理垃圾的自己埋在了里面。这样的情况也没办法了,自己技术不过关,怨不得别人。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处理,如果承包给别人,那么施工方负责。
但是,涉及到工程你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自身负责。
也就是施工方出现的质量问题,那么肯定找施工方,这些都可以协商,如果在城市相对好处理,向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如果农村那只有自己协商,如果协商不同那只有通过法律解决
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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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主张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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