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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审限是违法的,那其判决结果还受法律保护吗?请律师界朋友点评?
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越权审理就是主体不适格错认被告。主体不适审理案件,应确认裁定无效。而《刑法》规定。有动机未实施强构成犯罪,何况主体不适格审案?
事实案例:冤枉的交通肇事罪,一审开庭后,两年多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承担55%的责任。二审发回重审。现在重审一审开庭6个月未宣判。终结:超期判决实践中是存在的。不上诉就执行。辩护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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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判决,如果仅仅是程序上有超过审限的错误,这个判决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如果因为超审限而将这个判决认定为错误,并进入再审,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还会是这样。
所以,因为超审限而再审案件,就会造成浪费诉讼资源。
判决受法律保护,但超审限的责任人是有责任的。
2018年4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超过审限属于轻微的违法,轻微违法不影响行为的有效性,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不能作为要求改判或再审的理由。
反之,如果审判人员收取了案件一方的贿赂,则属于严重违法(可能构成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应进行再审(法院指令/决定再审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便如此,在再审结果出来前,原判决依然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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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些至今没有被破的案件吗?
一个流浪汉,带着一条流浪狗,在绿化带中挖了个大洞居住,谁知这大洞竟出了人命案。
数年前,在我们这个城市发生了一个离奇的杀人案件,到现在也没有破案,没有抓到凶手,成为悬案。
一个三伏天的午饭后,大概就是2点多的样子,一个中年妇女从家中出来,徒步行走在大路上。没有人知道她要去哪里,去干什么。在路过一个大转盘的时候(据说这个大转盘是亚洲最大的转盘,确实够大,车子途经这里,都得绕一大圈才能出来),突然从绿化带里窜出来一个流浪汉,流浪汉身边还跟着一条流浪狗。
说也奇怪,这女的就乖乖地跟着这个流浪汉进了他蜗居的绿化带中,再也没有出来……
她被人发现的时候,早已没有了呼吸。没有人知道她死前经历了什么,只是从监控中知道了我前面说的那些。
那个流浪汉和他的狗,也从此失踪,这个案子就成了悬案。
我20年前在西安公交上被扒走一只三星手机,至今未破。还有就是近年来我们小区有十余入户盗窃案,还有十余起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案,均没有破案。更经典的是,五年前我同事的小汽车停在运动场边上的停车位上被砸窗拎包,失主凭自己的努力都查到小偷的车牌号、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派出所的民警说先不要打草惊蛇,等以后做大案一起审他,然后就几年没下文了。
在刑警队工作了十年,没有破获的案件还是很多的,尤其是还有两起命案没有破获,一直以来都觉得是我职业生涯中的最大遗憾。
1995年4月,国道1995公里处。公路上方一户人家的男女主人在屋旁做农活。女主人口渴,回屋喝水。被人杀死在自家室内。
杀人的工具是就地取材的一把斧头,室内有翻动的痕迹。女主人衣着完整。我们围绕财杀、情杀、仇杀在周边开展工作,一无所获。最后获取一些线索,分析认为是流传作案,两个人入室盗窃钱财时被女主人发现,案犯杀人灭口。我们顺迹追踪到县城,线索中断。
1996年6月,一个六十岁的老人死在了大山深处。此处属于村里的一个林场,此人是村里的护林员。被发现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鉴定为他杀,死亡时间在一周左右,
现场方圆十里都没有人烟,现场离死者家最近,也有十里山路。现场没有什么痕迹物证。我们分析认为,死者作为护林员,上山巡查,发现了盗伐林木的人。死者坚持原则要处理盗伐林木的人,这人杀人灭口,杀死了护林员。我们以此开展工作,工作了很长时间,也没有破案。
作为刑警,我深深自责。
我们村有两起失踪案,至今未破。一个是吴家增的媳妇在上世纪9o年代,拿一万元钱出门失踪,至今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还有一个初中同学汪士坤,学校毕业在鸡西煤矿上班,于90年代失踪,至今无消息。
还有一件凶杀案,88年快过年时,在双城市南二道街一个四轮配件商店里,在下午五点多,一个浙江的十八岁男孩小陈,在第二天要回家时,被人从背后用铁棒击打后脑勺而死。抢走现金几千元。当时发生这个案件时,前连襟还被查,因为,前大姨子曾要与小陈相约去浙江办事,知道他的行踪,公安局例行询问。前妻也认识小陈,说也有可能是欠小陈债的人,预谋杀人。那一段时间,人心慌慌。在家里都要时刻把门挂上,来人经仔细确任后才开门。小陈家也求家乡的省公安厅与黑龙江省公安厅协调,终于也没有结果。经过一段时间调查,不了了之。成为一个无头凶案,至今未破。
我知道二件,就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简直是骇人听闻!
九六年的一天晚上,某乡镇电管站站长张某在家中与人打麻将,打至深夜,感觉有点饿,便在家里翻找食物。
他找遍了整个屋子也没发现一口吃的。透过玻璃窗,屋外窗台上的两包袋装方便面引起了他的注意。
他走出屋子,不假思索,将面取回,冲泡即食。他边吃面边打着麻将,一把牌打完一碗面也就吃完了。下一把牌码好还未开打,张某便手捂腹部,口吐白沫,显得十分痛苦。大家连忙把他送往当地医院。人还未送到,半路上就断了气。
警方立案展开侦察,最后认定: 这是起蓄意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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