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解决方法有哪几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解决方法有哪几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如何维权?
房产交付也有质量保证书的,有国家规定的保修服务。
尽快在保修期把问题提交,并做好记录,一定要有证据。
如果保修期外,就要视情况,属于开发商原来的质量问题,就要大胆维权。其他的就需要自己处理了。
房子交房都有两书一表
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找物业,但物业不管,让去找开发商;
找开发商,开发商又说,已经交给物业了,还得找物业。
这样踢皮球的事儿,屡见不鲜,最主要的是开发商、物业、业主三方没有明确主体责任。
那么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谁?
其实,房屋质量问题,可分两种。
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
看房屋合同是否在保修期里,保修期可以找开发商。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办
在验房收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则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
(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开发商设计缺陷,严重影响生活,物业也无法解决,怎么办?
目前手上有个五个案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里面有公共管道,并且厨房上门居然有楼上的厕所,严重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
为此,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鉴定申请,列出设计存在的问题,
本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提交的鉴定因为江苏没有相应的鉴定,所以没有成功鉴定,但北京专门出国鉴定的规程,这个你可以查下,有些省参考北京的鉴定规程鉴定了。
目前我办理的案件,虽然没鉴定,但法院到现场进行了勘察,认为开发商违约,根据以上的情况,已经获得了法院的一审判决,赔偿业主15万元一家。
目前案件正在二审
以上情况供参考
题主说话过于笼统,不好提供建议。说设计有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业主生活。这种看法要有客观科学的专业评估才有说服力,个人的主观感受不足以证明什么。
建议找行内专家看看再说。
按常规,设计都有标准图集作样本,又有设计规范。图纸完成之前有审核,完成之后还有总设计师把关。图纸交付开发商之后,开发商还要最少组织两次审图。审图公司、监理公司、建筑公司,几道关下来要过多少技术人员的法眼?
何况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还有监理随时可以提出修改、验证的。设计院也会及时到工地处理一些不完善的细节。
所以,在房地产建设已经几十年的经验积累之下,出现设计上的大问题的概率是很小很小的。
万一,这里强调万一发现问题的疑点。必须先确认。确认之后怎么办?
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打官司,二是卖掉房子(危房除外)。看着办吧。
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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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主张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纠纷解决方法有哪几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纠纷解决方法有哪几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