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郑州房产纠纷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郑州房产纠纷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郑州一市民住了近20年的房子,因没过户突然被人抵押遭法院查封, 你怎么看?
房屋买卖只有过户完成才最终确认所有权。没有完成过户(法律上称为变更登记),买房人已经居住,只能说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普通商品买卖,商品交付即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则必须要进行变更登记。
郑州该市民居住二十年,没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从物权法的角度讲,他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卖房人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他完全无法控制,也无法掌握。
现在卖房人因为借款到期不还,法院依法对该房屋实行强制执行,法院没有错误。法院正是依据登记机关的记载的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登记采取措施的。
买房人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会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买房人对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买房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法院会根据买房的的合同、付款依据以及居住情况,裁定异议成立。
但是如果设及到抵押登记,法院就不能直接否定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这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所以异议人的异议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买房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起诉卖房人赔偿经济损失。鉴于卖房人的实际经济情况,估计这个损失也难以挽回。
买房人现在通过媒体报道,这事曝光之后,法院肯定会慎重考虑。这将是一场艰难曲折的博弈。
唉,一时不慎,麻烦缠身。
该案从法律层面讲有有两种法律关系
1、关于法院查封房子的问题:该房屋所有权以登记在海女士儿子名下,因抵押贷款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管部门登记为主。孙女士虽然作为房屋实际占有人,对该房屋转让所有权有争议。只能作为法院查封房屋案外第三人身份向高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关于孙女士和海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但根据本案报道提供的情况,如果该房屋是海女士婆婆的遗产,并确认是留给海女士儿子的话。那么孙女士和海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海女士属于无权转让该房屋。赵女士只能向海女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所以遗嘱内容是关键证据。建议海女士起诉前通过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取海女士儿子办理房产过户时,保存在房产登记档案中的遗嘱。根据遗嘱内容在确定自己按什么案由起诉。
这其实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双方完成了房屋买卖的约定 并履行了合同,对房屋实体也进行了交付。居住20年相安无事,说明债权是无疑异的。
问题出在物权上,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必须登记记录在登记簿上方可产生物权效力。因此,房屋的买卖必须完成债权向物权的转变,就是通常说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转移登记。
由于该房产没完成物权转移登记,法院查封的是物权主人,不是房屋买方的债权人,适用法律正确的。
一般百姓也可能理解不了,但这是冷冰冰的法律规定。生活中不是个案,活生生的例子。
本案房产有可能被司法拍卖,既然
买房人没有该房产的实质物权 ,只有从债权上起诉卖方,主张自己的权益了,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郑州房产纠纷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郑州房产纠纷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