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的诉讼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的诉讼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输了官司,律师费一分不少,那律师还努力打吗?
首先说,题主所问不够明朗,现只能根据个人实践举例简要作答:△△一,1999年某原告因丈夫被杀请市律师所xx做辩护律师(给了双倍律师费)。一审开庭结束后该律师准备乘车去住所,我一把抓住:Ⅹ律师,你在一审庭上怎么什么新证据也没拿出来,还念了个大白字,怎么能把蓄(xu)谋杀人念成蓄(chu)谋杀人?……事后我告诉原告,一审恐败诉,只能判凶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果然是这样判的。在15天的上诉期中,原告找我,我说我现在还没有律师证你还得找原律师我可帮忙。原律师答应到省城找他的老师。我们到省城见到他的老师(省有名的律师),此时我才知道原告撤去了民事部分,我很生气问原告:谁叫你撤的?凡刑事附带民事者,原告若撤去民事部分,若在一审败诉了,原告就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当地检查院抗诉!检查院能给你抗诉吗?…后来我们了解到,原告请的那个律师是那个律师所水平最差的。但诉讼费没返。△△二,2002年,我一朋友为原告,欲告农机局的一个民事案,无律师敢接,理由是不能赢。后来找我,我调卷看后说,这案子你原告能够胜诉。案情是:这几家是农机局下的职工,原局的房子让他们自修自住,现在棚户区改造建楼,回迁后,一楼的门市房不给他们让他们住二楼以上。理由是农机局的房子过去让你们白住,回迁后给你分楼就不错了,还想要门市房?所以一般律师不敢接,局领导扬言爱哪告哪告…我告诉他:市政房产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动迁为理由对租赁户进行非理……因我沒时间就帮他找一位姓候的律师接收此案。结果是一审原告败诉,最后官司打到省院,省法院以法改判原告胜诉,这几家都分到了一楼的门市房!△△由上述两例可知:〇一,世上没有包打赢官司的律师,不论输赢,诉讼费必须给,没有因官司输了就退还诉讼费的道理!〇二,律师在收案后一般都能认真地帮你打官司!有的官司没胜诉主要和律师的水平有直接关系。〇三,也有些案子,律师虽有水平也认真办案,但由于请律师方的理由证据不足也很难胜诉。因此,花钱请律师官司没打赢,有多种原因,一般来说律师是不会消极怠工的。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诉讼?
您好,在被拆迁人收到拆违通知或决定后,不要慌张、恐惧,亦不用犹豫,你应该立即针对拆迁方的拆违通知或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将非常不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义务,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意见。而在实践中,拆迁方较多只知强拆,并不会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违”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之处。为达到其拆迁目的,拆迁方会选择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夜里组织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员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破坏。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上述情况时,第勿慌张,第二要沉着应对,不可以暴制暴。第三要尽可能地留存证据,以便为后期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依据。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期满后,拆迁方会堂而皇之地对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接到限期拆违通知或决定后,若被拆迁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拆迁方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如拆迁方贸然强拆,其强制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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