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再婚家庭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再婚家庭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假如二婚伴侣一方有两套房子,要求给伴侣的子女婚房合理吗?
这个问题非常尖锐,它直击人的内心深处。
我认为二婚伴侣一方有两套房子,要求给伴侣的子女婚房,不给是本分,给是情分。
首先,不给是本分
一方有两套房子,肯定指二婚之前就有了。
二婚之前的两套房子,要么是本人自己所有财产,要么就是前伴侣留下的财产,无论哪种情况,这两套房子与二婚伴侣都没有直接关系。
换一种说法,二婚伴侣都没有权力处理这两套房子,也就是要求给伴侣子女婚房不合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二婚伴侣一方有两套房子,要求给伴侣的子女婚房是不合理的。
其次,给是情分
既然结婚了,也就成为一家人了,双方的子女就是二婚伴侣的共同子女。
从家人的感情角度来说,给子女婚房是完全可以的,也可以增进双方的感情。
首先更正一下,案情的缘由目前警方还没有公布,题主不好先给定论。
撇开案情不谈,假如二婚伴侣一方有两套房子,要求给伴侣的子女做婚房合理吗?我认为于法、于理都不合理。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的婚姻法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一方婚前无贷款、无债务的房子,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拥有方具有独立的处置权,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离婚也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第二,从家庭伦理的角度看,拥有婚前房产的一方,与二婚对象的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无论拥有几套房子,也无论其是否有自己的亲生子女,除非拥有方愿意将房产赠与后夫的孩子,否则其财产处置权永远归拥有方所有。
第三,结合浙江来女士遇害案来看,来女士去世以后,其遗产第一合法继承人,应该为来女士的父母,以及与头婚、二婚分别所生的二个孩子,无论怎么分也轮不到许某某前婚所生的儿子(且已经判归他的前妻)。如果该案真的是因为房产引起,这可能是许某某痛下杀手的原因。
我觉得一般不应该有这种想法,但是,如果真的什么办法都想了,实在是没辙了,也不妨委婉一点向对方提出来试试,若对方同意,当然合理,对方不同意,也是合理的。千万不要因为对方不同意,就生气上火,影响夫妻感情,更不能象杭州许某那样,干出伤天害理、人神共愤的事。
特别要指出的是,假若对方同意了,你一定要明白,一是因为你们俩的感情才同意的。二是对方同意了,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归你了或者归你的子女了,所有权还是对方的,你的子女只不过是借住对方的房屋而已。如果对方需要你的子女腾出房屋,就应该无条件腾出来。
不管怎么说,这个问题是二婚家庭的一个雷区,如果万不得已需要去触碰它,一定要小心翼翼,否则,会被这颗地雷炸的粉身碎骨。前车之鉴,不得不防。
我觉得二婚或者三婚的夫妻,既是某一方有两套或者是三套房,而为了结婚后子女,也要拥有前面一方继承房产权利不妥。
原因之一房产的属性问题应该是在前夫或者前妻身上体现,是婚前劳动成果而不是重新组合的婚姻家庭所应该拥有子女继承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理,这属于婚前的私有财产,而不能妄自菲薄进行公摊或者是分摊其合法继承权利。
除非夫妻俩关系不分彼此,情投意合能够相濡以沫白头到老,准备携手后半生,而且拥有房产一方愿意出资或者自愿贡献一套房,那么这于情于理还能说得过去,至于一方给子女也罢,留给自己用也罢合乎道义。
但不能勉强或者捆绑感情投入,现阶段有很多重组家庭夫妻关系都对经济和房产有了一一划分关系。总想不劳而获的权利,我觉得这不是你所应得财产,你应该保持冷静和克制;该获取对方应该给你拥有生活费、家庭支出、养老保障、工资收入分配、直系子女的无暇干扰等等……这一切才是重组家庭夫妇所该重视的。
多数情况下,很多人继续重组家庭当中很难明智决定自己该获取的权利,不能过分的掠夺对方经济与房产价值,这样有损于双方感情。当然夫妻俩应该共同携手夕阳红,女方并不是免费保姆、男方并不是造钱机器,每一份收入都代表一生辛勤劳动成果,而不能以情感猥琐和绑架获取不光彩来源。
尽管杭州来女士被对方所祸害,但是她坚持自我是对的,只不过是没有遭遇渣男的算计。因此:所有的一切应该在婚前或者同居期间谈清楚彼此拥有的权限范畴,更好的可能公证处去公证或者有一份合同协议能起到双方制约,也不至于把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重组家庭可能更多的是因为经济关系与子女关系处理妥当,否则给自己带来无法想象麻烦,为什么现在很多人愿意独身主义?更愿意一个人拥有个人空间,愿意面对寂寞和无聊原因之一,也是深恶痛绝害怕感情投入,没有遇对良人造下心理阴影,所以说人性有时候是以上为主,大家都以平淡心态诠释情感生命本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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