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的认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纠纷的认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继承析产时,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吗?房管交易中心认可哪个?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都应当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房屋产权的内容办理变更过户登记。
但是前提条件是判决书必须是生效判决,如果你的案件当中判决书是一审判决,而对方已经上诉的话,怎么还需要等二审的终审判决出来以后,二审的判决书才属于生效的文书。
调解书就不存在二审,调解书一经双方达成调解签字,法院出具调解书签收以后,调解书就立即生效了。
从法学层面上看,实体合法的诉讼一定能胜诉吗,为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仅仅只是实体权利合法是不一定能胜诉的,必须还要程序合法。比如:你起诉的案由搞错了,把确认物权请求权之诉搞成了物权请求权之诉,法院会判你败诉的。又比如:合同的撤销权之诉,因己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己丧失了撤销权等,也会判你败诉。
简单点说,当然不会一定胜诉。理由阐述如下:
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角度来说,刑诉法有其独立的价值,而这种价值表现在对刑法即实体法具有阻碍或影响刑罚实现的功能。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从刑诉法的法条描述上也是能够很好的佐证这观点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一再强调,如果侦查机关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刑讯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到达难以忍受的程度所作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也就是说,即使刑法上这个人确实是有罪的,但如果侦查机关所侦查阶段所使用的方法不对,即程序上出现问题到达了刑诉法规定的标准,也是要排除的,当然,排除证据不能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但也间接的回答了问题所提到的是否胜诉的问题!以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而已,类似的阻碍或影响刑罚实现的不枚胜举,例如,有关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只要不符合刑诉法的要求也是直接排除的。
因此,实体合法不能代表结果合法,更不能仅以实体法来作出胜诉的论断,否则刑诉法的制定又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
实体合法一定能胜诉,为什么?说明整个体系都是合法的,也是说明是个尊重法律的弱势群体。也是尊重法律的良民,向这样的群体法律不保护,难道你还是要保护侵权的强势群体吗?如果是这样,那我问你法律是什么?如果说法律保护强势群体的要法律有和用?
如果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的,即使实体合法也不一定胜诉。下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回答此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应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例如民间借贷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几年后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承认逾期未偿还本息事实但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不能证明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法定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起诉。虽然原告案件实体有法可依,证据确凿,但不符合法律有关程序规定,诉讼不被法院支持。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相对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曾接待当事人,他在自己家院子里搭建的两间房屋被城管局认定为私搭乱建,当事人不认为自己搭建房屋违建,拒绝城管局拆除要求,两间搭建房屋被城管局强制拆除,当事人不服城管局拆除行为四处上访告状,两年后政府部门也不受理他信访,建议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其赔偿,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裁定不予受理。
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发现权利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先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己权利,避免程序上败诉。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知道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的,应当定期向借款人催还,同时采取拍摄视频、电话录音等记录催还情况,最好通过邮政快递催款函或登报公告方式,避免诉讼时效届满。行政纠纷当事人应清楚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避免信访程序耽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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