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规类别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法规类别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法官应怎样处理?
这还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军令、政令和法令,中国共产党统一党纲、党章和党纪。下级人民政府遵守上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遵守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地方法规"与"中央(国务院)行政法规"有充突的,当然是以中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法官审判之"法规采信"的依据啦!!
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立法法、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官审理案件时应选择适用行政法规。
2、司法实践中,对于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按照“不用不说”的原则不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评价。个别少数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评价,也引起轰动反应。其中最有名的是“河南种子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该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向洛阳市中院下发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在判决书中违法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问题,洛阳市中级法院对相关审判人员作出撤职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该案引起了全国对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宣布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无效”的大讨论。
3、建议法官可在案件审理之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建议和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
法官审理案件中发现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有冲突时应遵守下例原则:下级法规服从于上级法规,在时间上以前的法规服从于最近一次的法规。在内容上,法律禁止的不可为,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可为。
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这种情况很常见,有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相冲突”!
这说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倾向”自身!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土政策”!法律不完善的体现!
这里要强调一下,根据“立法法”在完善的地方法规也是“下位法”!当地方法规和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以法律也就是“上位法”为准!
当然这也要看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法条了…
但虽着行政诉讼法的逐渐完善,地方立法机构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样的“尴尬”局面会越来越少!
这就是所谓的依法行政!
我们囯家2000年通过和实施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在实施前都须备案,这个问题一般是不会发生的。如果发生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官也是有解决办法的。如果有兴趣,可以搜索一下2003年河南省种子条例案,里面的链接有详细报道。
常见物业管理纠纷问题有哪些,如何应对?
我认为,如果物业工作中与业主发生了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召开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令协商解决,大家都住在一起最好和谐为先,只要能协商解决的就不要想别的办法。
当然,实现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就让政府出面解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规类别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规类别房产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