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夫妻房产纠纷二审判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夫妻房产纠纷二审判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时代来临,此前已生效判决是否可以推翻?
24条造成的问题不同于一般问题,它是在违背婚姻法41条关于夫妻共债性质认定的情况下对基本法律的错误解释,加上各级法院极力维护自己的权威 拒不认错,造成大量被负债无辜的人即使上诉也被维持原判。因此,新解释生效后尚未判决的案件当然适用新规,这个毫无疑问。对于二审结束尚在申请再审期内的案件,即使没出新解释,也应该认真审查,忠于婚姻法41条的共债标准予以重审改判,更何况新解释出台事实上终止了24条的推定标准,说明24条本身就是错误的,就意味着简单以24条判决的是错误的,既然婚姻法认定共同债务的法律标准没变,只是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和解读,那么这类案件也应该给予重审改判。对于在执行中的案件,本着公平正义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民不申官不究的原则,一旦案件当事人去申诉,都应该认真审查,确属认定错误的,都应该停止执行,予以改判。
不得不说,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这条法案的修正和实施不仅促进了债务关系的公平,同时更是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追签的债务,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在原先的规定中:夫妻一方在外面举债,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这个债务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就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债权人往往是弱势群体。但是,现在我们应该从本质上去理解借债关系。借钱、还钱只是我们商业社会的一种金钱流通形式,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平等的。
但是,原来的规定中显然是偏向于债权人一方的,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其实很多时候,夫妻中一方出现借债往往另一方是不知道的。直到后来债务窟窿越来越大,还不上钱了,于是便把另一半拉出来一起还债。
一开始这主要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有些人恶意转移财产。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例证明,其实很多时候,债务人反而成了债务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比如说,如果丈夫在外边拿着夫妻共同的房产去抵押借款挥霍,欠了钱还不起了。如果银行要收掉房子显然是对妻子是不公平的。
一方面是因为妻子没有在丈夫所借的钱款中分得好处;另外一方面来说,按照原先的规定,妻子也是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花那些钱的,这时候,妻子便莫名成了债务人,这是很冤枉的。
应区别对待。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核心强调夫妻"共债共签",杜绝未举债一方被恶意负债。无疑是法律的进步。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应慎重处理。生效的判决具有即判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不应因法律的调整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作出随意的调整,不能因一方一经提起就进入再审。应审查该债务的产生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注意是否恶意躲避债务。三是,解释在1月18日开始实施,对于没起诉和正在审理未结案的夫妻债务可以直接适用新规定,但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不会再被轻易推翻。
『法律有话说』,说的只是判决和法理。
◆法理≠情理≠社会道义◆
(注:文中“民法”做广义解读,包括民事法律中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其它民事有关规定)
第一,日常推翻现有判决的都有哪些?
能否推翻判决,要看法律规定。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是说推翻就推翻的,需要特别规定。
经常听到的改判,比如申请法院再审改判、审判监督后的重新审理改判、最高法院提审重审改判等,这些都是通过法院或检察院启动的对原来错误生效判决的纠正。
第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修订能否达到修改判决的效果?
答案是分情况:如果是新的刑法出台,刑法讲究从旧兼从轻,有可能引起对在审未结案件发生扭转局面的效果;如果是民法,一般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最高法院做出解释后,可以直接适用到现有案件当中,但前提是案件未结。
第三,能够影响生效判决的有哪些?
据本人了解的情况,影响刑法服刑人员的有过先例,比如出于政策原因,国家颁布的特赦令,新中国对特别人员曾经颁布过。
这种说法根本不可能,“共债共签”将会从源头上解决逃避债务,因为法律一旦出台,债权人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他就会认定是借给谁,到底是夫妻,还是夫妻一方?如果是夫妻就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共同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方就行。这以后纠纷就会少了,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借钱给别人的人把好关,根本就不存在谁逃避债务,谁借谁签谁还,最公平。至于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也花过,简直就是无理取闹。男人借的钱给十个情人花了,难不成你还找那十个情人去要债??莫名其妙,这些人的脑子真不知道怎么长的?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条。主要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解释》自今年1月18日起施行。核心是强调夫妻"共债共签",杜绝未举债一方"被负债"。並保证了夫妻离婚时,既"不坑偶",又"不坑友"。在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之前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按照民法规定,当然仍维持原判决执行,不可更改。对于在此《解释》颁布施行之前,有一方已向法院起诉,或正在审理,或法院尚未下达判决生效的文书,则法院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进行重新审理,作出合法生效的判决。总之,这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改革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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