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典中介房产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民法典中介房产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人防车位有没有影响?
公共区域所有的包括地下车位,只要开发商拿不出产权证,都属于业主,人防工程车位虽然是开发商建设的,但成本已经算入商品房里面,所以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人防法也规定了,人防工程的收益30%作为管理费,其余作为人防工程的维护费。
人防车位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安全和物资掩蔽的地下防护设施,属国防资产,其产权属于国家,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和买卖人防车位。开发商私自转售人防车位由于违反了法律禁止买卖人防工程的规定,所以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六条仅对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车库)以及产权归业主共有的车位进行了规定,但对人防车位并没有规定。
实际上,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就对人防车位作出了相关规定,人防车位是不能买卖的。
请您点赞、转发、收藏对我鼓励一下吧。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留言或私信我。
一、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中也没有新增。对于人防车位归谁所有,一些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如: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0)第二十条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该办法规定,人防车位可以取得所有权,办理产权证,自然可以出租或出售给个人。其他个别地区也有办法出台,或规定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或规定可以办理产权证归开发商或个人所有,或只能出租不能买卖等。
多数地区并没有关于人防车位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如作者所在的北京市。在涉及人防车位租赁或买卖纠纷中,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人防车位裁判标准是明确且一致的:
如武某某与北京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位处于规划设计的人防工程位置,其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因此涉案车位不属于涉案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业委会无权对该车位进行处置。
该案由原告武某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支持这一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涉案车位处于规划设计的人防工程位置,其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因此涉案车位不属于涉案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诚通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有权对涉案车位行使排除妨害的物权权利。
而相反案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东润枫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凯胜德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东润枫景小区5、6号楼的地下车库的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应属业主共有部分。
要看规划图,是怎样设定的,产权归谁所有,规划图要向业主公示,业主才能有剧的维权,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园区的组成,业主都要掌握。在法典实施前做好相关事情,为后来维权打不基础!
车位,无论地上还是地下的,都是一笔糊涂账。开发商不可能不计入开发成本,只是再拿出来卖谁也没法查嵇。从李嘉诚把公摊面积引入国内后就造就是太多的灰色地带。成了不良开发商另类敛财的空间。啥时候正本清源。給国民一个清清楚楚的房地产空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典中介房产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典中介房产纠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